中通快递的矛盾加盟合同:让使用中通名头,却不让以中通之名工作

今天,来和大家聊聊中通快递加盟网点那些事,文章不长,问题突出。

日前,中通快递回复媒体说,隐瞒弟弟病情、未给员工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中通快递石家庄长安三部,是“独立经营主体,独立用工。”

 

图说:中通快递回复媒体的内容。

所谓“独立经营主体,独立用工”,你们说是,那就是吧。

先看看长安三部李某光的身份,中通官网登记的是“网点经理”。

 

图说:中通快递官方信息。

另外,中通快递的技术性避险,应该来自一份名为《中通快递网络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的合同,里面应该是全国通用的格式合同。

 

图说:中通官网的加盟信息。

遗憾的是,网络上搜索不到这份加盟合同的内页。不过,在好心人帮助下,我还是拿到了纸质合同书。不算封面的话,合同共9页,我就不一一展示了,只选经典条款。

 

图说:中通快递网点加盟合同封面。

首先说下合同双方:特许人为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被特许人为加盟商。

其中,合同第二页第三条是“特许经营权授予”内容,第一款显示“在本合同有限期内,在__________(区域或四至)地域内,特许人将拥有的注册商标“中通”(注册证号:3179716)和“ZTO”(注册证号:3514763)、企业标识“中通快递”,“ZTO EXPRESS”及相应图形在内的商标、标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许可类型为普通使用许可。被特许人可以在经营快递业务时在员工制服,经营场所及运输车辆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许可其使用的商标及企业标识”。

 

图说:中通快递加盟合同条款。

用大白话解释就是加盟商可以用中通的衣服,可以在办公地挂中通的牌子,可以在车上喷中通的LOGO,可以用中通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等。

乍看,加盟商可以用中通快递名义开展工作。但在合同第四页第8条的“被特许人的义务”中,“被特许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特许人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或隶属关系,被特许人对外开展经营时应以合适的方式表明自身法律主体,不得使用特许人名义开展业务,不得做出可能导致客户混淆的宣传。”

 

图说:中通快递加盟条款。

这意思就是,前面条款让加盟商使用中通名头,后面又说不能以中通名义开展工作!这是什么神仙条款,是让,还是不让呢?

还有,“被特许人对外开展经营时应以合适的方式表明自身法律主体”是什么操作,意思是让这些小哥在收发快递时,应该说:“你好,我是中通加盟店的快递员,与中通没关系哦。”

我不知道有没有这样的快递员,我是没遇到过。我看到的都是穿着中通制服、开着中通三轮、用着中通收发系统,开口就是“我是中通”的快递小哥。

再说该合同对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的规定:“被特许人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其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雇佣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被特许人雇佣的人员,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均与特许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如被特许人雇佣的人员以与特许人存在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赔偿)为由向特许人索赔,被特许人应负责妥善处理。如特许人因此支付任何费用,则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全额赔偿。”

 

图说:合同里对劳动合同与社保的约束。

通俗来说,就是中通快递要求加盟店签合同、交社保,但签不签都与中通无关。还有,按合同规定。中通快递要求交社保,但下面那么多营业点都没交社保,你们是否知情?难道真是李某光所称的存在“以罚代管”?

既然这些快递员没社保,那么他们有商业保险吗?公开资料显示,今年3月18日,中通快递携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推出“小哥宝-团意险”普惠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方案,“覆盖中通全网的快递小哥,为每天在路上奔忙的小哥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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