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航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设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的专门章节,加快推进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
据悉,原《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只规范了该市内河航道的管理工作,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原《条例》已无法满足目前上海市航道管理的需求,亟需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此次《条例》依据航道法对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统一管理的要求,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上海市管辖的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条例》明确,上海市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了提高航道服务水平,《条例》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合理布局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为船舶提供临时停靠、岸电、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水上公共服务。
此外,关于加强长三角区域协作方面,《条例》要求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交通部门,在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勤联动等方面形成协作机制,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航道管理体系,加快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