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份实施的外贸新规速览

自2020年1月1日起,都有哪些外贸、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中对不仅对承运人有监管要求,对托运人、货物清单等都有更为明确的要求。

提要如下:

货主不得对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违者或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货主需要向承运人提供详细的托运清单,一旦发现实际运输的货物和清单内容不一致,将受重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需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最高20万元罚款。

2.锂电池空运新规

我国民航总局对2020年1月1日开始的锂电池空运需要的UN38.3试验概要提出规范要求。2019-2020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 2003年6月30日以后生产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制造商和随后的销售商必须提供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 小节第38.3.5 段规定的试验概要(以下简称UN38.3试验概要)。这种UN38.3试验概要必须自2020年1月1日起提供。

今后在锂电池运输前需要将“UN38.3试验概要”提供给承运人(包括航空公司,船公司等)等相关人员,规定要求在2020年1月1日开始,但根据经验,部分承运人会提前执行,因而需及早加以关注和了解,建议涉及锂电池运输的货主货代们相互转告。

3.沙特:出货箱单、发票有严格要求

沙特标准、计量和质量组织(SASO)发布最新消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沙特市场的产品在包装上必须显示条形码,条形码由13位数字组成。

条形码编制规则由工厂自定,可按产品型号或按系列产品来编制,即同系列产品不同型号可共用一个条形码。条形码要求可被扫描出来13位数字。条形码可印刷在外箱上,或打印成贴纸贴在外箱上。

从2020年1月1日起,出货时提供的发票、箱单必须显示条形码,并且发票必须盖章。

4.沙特:SABER认证产品清单1月新增

沙特官方公布了1月份需进行SABER认证的产品,分别是:

永久性地或临时性地安置在城市中的设备、机械和构筑物;

粘合剂和胶水产品,如结构胶粘剂、皮革胶粘剂、鞋类胶粘剂、木制品胶粘剂、纸张胶粘剂、包装胶粘剂等;

制造用于装饰的塑料金属制品,如头发、手和脖子上的饰物;

塑料和金属管道系统,用于运输水和电力设施,建筑和配件;

无线通信设备,如移动电话、耳机、智能设备等;

包装产品,纸、纸板、木材、塑料、纺织品和其他用于包装的材料;

与食物接触的材料和表面,例如煮食设备、餐具、食物包装材料及容器;

由皮革、纺织品、塑料或这些材料的混合物制成的鞋;

在压力下工作的设备及其附件,如灭火器、高压锅;

消防产品,如灭火器、报警系统、消防软管;

烟花产品,如鞭炮、烟花。

SABER认证,是指针对非沙特本土企业(即出口至沙特的企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评估计划,是新推出的基于原有的SASO认证的升级版。它其实就是一个网络工具,用于产品注册、发行和获取符合性CoC证书,因此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非常重要。请相关出口企业务必与沙特进口商取得联系,确认注册信息。

5.香港海关新版商品HS编码

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发布《2020年版香港货物协调制度(港货协制)编号》。2020年版港货协制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而2019年或之前进出口货物递交的报关单,则须按照2019年版的港货协制填报。

另据香港海关消息,香港海关发言人提醒进出口人士:2020年1月1日起,装运的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最新修订的《2020年版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报关。

6.中国、巴基斯坦75%的产品将实施零关税

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正式生效。目前,中巴两国已完成相关国内程序,《议定书》降税安排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议定书》规定,降税安排实施后,中巴两国间相互实施零关税产品的税目数比例将从此前的35%逐步增加至75%。此外,双方还将对占各自税目数比例5%的其他产品实施20%幅度的部分降税。

7.中国、格鲁吉亚交换原产地数据

自2020年1月1日(含当日)起,“中国—格鲁吉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20〉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8.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其中,为更好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

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为降低用药成本,促进新药生产,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

为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零部件进口,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自动变速箱用液力变矩器和铝阀芯、铌铁、多元件集成电路存储器、大轴胶片原料、光刻胶用分散液、培养基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为鼓励国内有需求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

9.综试区跨境电商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4%

2020年1月1日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6号)将正式实施。

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10.中国、新加坡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经国务院核准,《议定书》中原产地规则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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