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一艘干散货船舶抵达波兰什切青市Szczecin,由于该港码头工人拒绝卸货,十多天过去了,目前该轮仍然停留在港口。
为什么码头工人会拒绝卸货呢?波兰当地媒体称,该轮本航次装载的货物为锌精矿(zinc concentrate),并且该批货物出现了受潮情况,在可能会产生氢气的情况下,码头工人担心会发生爆炸,因此拒绝卸载。
据了解,该批锌精矿货物来自澳大利亚,将被送到波兰一家冶炼厂。目前,已经对该船进行了封闭空间的气体浓度进行了测验,结果显示该轮并没有爆炸的危险。这批货物的货代也称,货物并没有什么不寻常的情况,但在卸货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麻烦,而他们目前正在寻找受过训练的团队来完成这类“特殊货物”的卸载工作。
对于这一类情况的应对措施,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王勇船长表示,建议船东先联系保赔协会,赶紧派检验师到现场协助船长确认情况。如果真的有受潮情况的发生,需找到货物的cargo declaration,找到声明上关于货物受潮后的应急措施。
事实上,不仅是特殊货物存在目的港滞留的风险,集装箱海运在港口无人提货的现象更为常见!收货公司倒闭、货物到港被海关查验扣留、甚至货物抵达后发生遗失、被抢等突发状况,都会为外贸和货代人带来一定经济损失!
近我们一起通过以下两个典型实际案例,来学习如何防范国际海运风险。
2013年,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现代商船株式会社订舱,货物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贸易方式为FOB。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诉讼船公司,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折合人民币约166万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依据海商法第105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托运人不能证明已申报货物价值且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已记载,承担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由于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经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原告依最低标准获赔,只得到1391.67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000元)赔偿。
分析: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案例回顾2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向马士基航运公司订舱,往巴塞罗那出口一批电熨斗,一个40尺集装箱,运费到付。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法格公司却因破产迟迟无人提货,最终,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高额滞箱费。
根据当时马士基公司在网站公布的费用标准,一个40尺集装箱的滞箱费为30104欧元,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马士基公司为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双方都存在过错。卓力电器公司在知晓收货人申请破产保护无法提货后,没有及时对当港货物做出指示,避免高额费用;马士基公司在货物到港无人提货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亦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如将货物转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等。
最终,法院判决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人民币5万元。
分析: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航运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等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建议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
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