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已于2020年2月14日生效,根据协议内容,2月14日至3月5日,海关总署陆续发布关于进口美国产品的公告,允许符合要求的美国产品进口:
1.允许进口美国油桃;
2.解除进口美国牛肉及牛肉产品月龄限制;
3.允许进口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
4.解除进口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限制;
5.解除进口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油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油桃进口。现将进口美国油桃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美国油桃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4日
附件
进口美国油桃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油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商业级新鲜油桃,学名Prunus persica var. nucipersica,英文名Nectarine(以下简称“油桃”)。
三、允许的产地
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Fresno、Tulare、Kern、Kings和Madera等5个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以下简称“USDA”)需建立油桃果园和包装厂的溯源体系,以便在出口产品不符合本议定书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输华油桃包装厂或发货人,须经USDA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批准注册。注册包装厂需建立溯源体系,确保所有出口果实都可追溯至供货果园,注册果园名单需在包装厂存档,供USDA和GACC现场检查时审核。注册名单应在每个出口季开始之前,由USDA向GACC提供,获得批准的包装厂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墨西哥按实蝇Anastrepha ludens;
2.山榄按实蝇Anastrepha serpentina;
3.条纹按实蝇Anastrepha striata;
4.加勒比按实蝇Anastrepha suspensa;
5.果树黄卷蛾Archips argyrospila;
6.橘带卷蛾Argyrotaenia citrana;
7.芒果白轮盾蚧Aulacaspis rosae;
8.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9.玫瑰色卷蛾Choristoneura rosaceana;
10.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11.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12.杏小食心虫Grapholita prunivora;
13.槟栉盾蚧Hemiberlesia rapax;
14.榆蛎蚧Lepidosaphes ulmi;
15.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6.荷兰石竹小卷蛾Platynota stultan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须在USDA授权人员的监管下,实施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避免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并在出口产区内维持良好的植物检疫条件。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见附)。
2.根据违规情况或现场考察的情况,USDA应要求向GACC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治理措施的相关程序与结果。种植者必须按照加利福尼亚州大学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措施指南要求,开展果园有害生物控制。如需要,USDA将向GACC提供相关指南。
3.有关记录需至少保存一年,或至下一出口季结束,便于追溯到果园,记录需包括具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和降低风险的相关措施等。如需要,USDA将向GACC提供相关记录。
(二)包装厂管理。
1.油桃的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在USDA或USDA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前,油桃应经过剔除、清洗和分选,确保不带有昆虫、螨类等有害生物以及烂果、树叶、树枝、根等植物残体和泥土。
3.油桃采摘前或采摘后要进行杀菌处理,以有效控制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
4.所有输华油桃在采收后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被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侵染,并与输往其他市场的油桃分开储存。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油桃的包装材料应干净、且未使用过,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油桃的包装箱上要用英文标签注明果园的注册号(或生产者的地块编号)、包装厂或发货人名称。
3.每个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未使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5.装有输华油桃的集装箱,装箱时须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由出口商作相关记录供USDA检查。
(四)出口前检疫。
USDA或USDA授权人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油桃进行抽样,检查所有抽样果实,最少抽样量不少于1200个果,并对来自2%样品中至少40个果或所有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
如果在贸易第一年未发现任何植物检疫问题,出口前抽样比例可降至1%,但不得少于1200个果实。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油桃,由USDA或USDA授权人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e consignment plies 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Nectarines from U.S.A.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美国油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不带有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包装厂或发货人的名称,通过海运集装箱运输的,需注明集装箱号。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油桃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油桃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3.检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油桃可通过航空或海上运输。
2.输华油桃将允许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3.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油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果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包装厂或发货人(如需要),则该批油桃不得入境。
2.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GACC将按照双方2012年签署的《新鲜水果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处理程序谅解备忘录》规定执行。
八、回顾性审查
如果发生问题(如入境口岸屡次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状态发生显著变化,GACC将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USDA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的植物检疫措施。同时,GACC可派遣检疫官员前往加利福尼亚州,在USDA协助下,通过实地考察来调查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包装管理、出口前检查和/或本议定书的总体执行情况。
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管控措施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管控措施
一、总体措施
油桃应产自按照加利福尼亚大学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指南管理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果园。这些指南包括:
如需防治蚧壳虫,将使用含油的休眠喷雾剂;
通过早期对花的监测,确定是否需进行卷叶蛾类昆虫的防治;
监测蛾类成虫发生及利用温度日模型,确定需采取的防治实施;
如果在果园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将实施化学和生物防治。
出口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如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等。技术人员应由USDA或USDA授权的培训机构培训。
输华油桃需用手工采摘,包装过程中需剔除表面有症状的果实。果实挑选和分级过程需剔除有危害症状果和发育不良果。如果在出口检疫过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不允许出口到中国。
二、实蝇
油桃须来自地中海实蝇和其他检疫性实蝇(墨西哥按实蝇、山榄按实蝇、条纹按实蝇和加勒比按实蝇)的非疫区。
GACC认可USDA所建立并维持的实蝇非疫区。非疫区需按照“联邦实蝇检测项目”的规定建立,通过诱捕监测和果实采样检查,以及对来自实蝇管制区内实蝇寄主植物或管制材料的运输进行监管。
如果在产区内发现地中海实蝇或任何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USDA应通知GACC,并立即暂停管制区内油桃出口到中国。
三、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
针对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风险管控措施包含春季花与嫩枝枯萎病控制、果园卫生规范、害虫防治和必要时采摘前处理等。在包装厂,所有水果都要进行标准分选与分级规范,以去除表现出病害症状的果实。如果在植物检疫出口检验中发现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相关货物将不得出口中国。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标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条件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第143号公告中对美国30月龄及以上牛肉及牛肉产品的禁令,允许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要求的相关产品对华出口。
有关美国输华牛肉及牛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2月19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21日
附件
进口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加工用新鲜马铃薯(Solanum tuberosum,以下简称马铃薯)是指输往中国仅用于加工的马铃薯块茎,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美国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爱达荷州。
四、批准的出口商和包装厂
输华马铃薯出口商和包装厂须由美国农业部(USDA)考核,确认符合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并向中国海关总署(GACC)推荐。经GACC审核批准,在GACC网站上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马铃薯白线虫Globodera pallida;
2.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
3.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4.奇氏根结线虫Meloidogyne chitoodi;
5.马铃薯绯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
6.黑白轮枝菌 Verticillium albo-atrum;
7.马铃薯斑纹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
8.马铃薯银屑病菌Helminthosporium solani;
9.拟毛刺线虫的传毒种Paratrichodorus spp.(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0.长针线虫的传毒种Longidorus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1.刻痕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crenatus;
12.落选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neglectus;
13.索氏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thornei;
14.毛刺线虫属的传毒种Trichodorus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5.剑线虫属的传毒种Xiphinema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6.马铃薯环腐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sepedonicus;
17.大丽轮枝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8.马铃薯A病毒Potato virus A;
19.烟草环斑病毒Tobao ringspot virus;
20.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ilt virus;
21.马铃薯甲虫Leptinotarsa decemlineata;
22.盆地叩甲Ctenicera pruinina;
23.甜菜叩甲Limonius californic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输华马铃薯应使用经认证的种薯种植生产。
2.输华马铃薯应选择过去两年没有种植过马铃薯的种植地生产。
3.特定有害生物管理。
(1)针对马铃薯白线虫(Globodera pallida),输华马铃薯需产自马铃薯白线虫的非疫区。
(2)针对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spaci)、奇氏根结线虫(Meloidogyne chitoodi)、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采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轮作:种植地块在过去两年没有种植过马铃薯。
土壤取样:种植者应分别在秋季选择地块时采样一次,春季种植前采样一次,生长期采样一次用于线虫检测。采样和检测记录应按要求保存3年。
种植前土壤熏蒸:检测到上述线虫的种植地,种植前应基于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进行土壤熏蒸。
种植前施用触杀类线虫剂:种植者可根据有害生物防控专家的建议,在马铃薯种植前进行土壤杀线处理。
生长季节使用杀线剂:如果在生长季节的马铃薯地块中检测发现上述线虫,种植者应根据有害生物防控专家的建议,使用杀线剂(nematostat)。
(3)针对马铃薯绯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黑白轮枝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和马铃薯银屑病菌(Helminthosporium solani),采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轮作:种植地块在过去两年没有种植过马铃薯。
灌溉管理(仅适用马铃薯绯腐病菌):种植者将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在生长季节后期避免过度灌溉。
使用杀菌剂:在生长季节,种植者应根据有害生物防控专家的建议使用经批准的杀菌剂来控制病害。
收获管理:种植者应按照良好农业操作规范,避免收获湿块茎,减少后期病害发生。
(4)针对马铃薯斑纹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采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诱捕:马铃薯种植者应按照有害生物防控专家建议,每块地块至少放置4个诱捕器,进行田间马铃薯木虱的诱捕。诱捕记录按要求保存3年。
媒介化学防治:如诱捕到马铃薯木虱,种植者应喷洒农药防控田间木虱。
病原检测:对诱捕到的木虱,应送实验室检测是否携带病菌,如检测结果为阳性,该地块马铃薯不得向中国出口。
病症孵育:由于后期感染该病菌需在两周后才可检测出,所以马铃薯藤死亡两周后方可发货。
(二)出口商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马铃薯出口商和包装厂应建立从加工、物流到种植地块的溯源体系,检测、监测和防控措施等记录须保存3年。如GACC要求,USDA将提供相关记录。
2.输华马铃薯出口前须进行清洗或刷洗以去除土壤。
3.输华马铃薯不得携带任何外来物质,如植物残体。包装材料必须是新的、清洁的,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4.马铃薯将以散装大提袋装运,每个包装袋将包括一份带有批号的英文标签。相关信息包括品种名称、收获日期、原产州、种植地区、包装日期和批号。包装袋标签上用中文标识“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5.输华马铃薯应采用冷藏运输。
(三)出口前检疫。
1.USDA授权人员应在出口前对每批拟输华的马铃薯按2%抽样实施检疫,确定马铃薯是否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针对特定的有害生物,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检查。
(1)针对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spaci)、奇氏根结线虫(Meloidogyne chitoodi)和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检查薯块表面上有无线虫为害症状;每批次对300个薯块削皮,检查内部有无线虫为害症状;如果发现上述线虫,该批货物以及该生长季相关地块马铃薯不得向中国出口。
(2)针对马铃薯绯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黑白轮枝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马铃薯银屑病菌(Helminthosporiun solani)和马铃薯斑纹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检查薯块有无病害症状;每批次剖开5个薯块,检查薯块有无病害症状;如发现上述病菌,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2.如果出口前检疫发现本要求第五条所列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如果发现本要求第五条所列的前7种有害生物,则该生长季相关地块的马铃薯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USDA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本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consignment of fresh potatoes plies 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Fresh Potato for processing expo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S.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teen USDA and GACC, and does not carr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同时在植物检疫证书的“识别标志”中注明注册的出口商名称和种植企业批号。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检疫审批。
1.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马铃薯应从大连、天津、青岛、南京、上海、宁波、深圳、广州口岸进境,并在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的指定加工企业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批准的出口商和包装厂;
3.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马铃薯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输华马铃薯的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的包装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携带土壤,则该批马铃薯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马铃薯白线虫的,GACC将通知USDA暂停美国相关州的马铃薯输华;发现鳞球茎茎线虫、奇氏根结线虫、马铃薯腐烂茎线虫、马铃薯斑纹片病菌、马铃薯绯腐病菌、马铃薯银屑病菌和黑白轮枝菌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植物检疫标准采取相应措施。
5.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违规情况,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6.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美国马铃薯产地疫情发生动态或口岸疫情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USDA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143号公告中对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进口。
有关美国输华宠物食品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2月19日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