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交通运输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mohrss.gov.),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zjszhichengchu@163.或cygl@msa.gov.。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1988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转发交通部<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8﹞第11号),建立了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之后,我们先后制定了《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逐步形成了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体系。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在选拔人才、培养人才、吸引人才、使用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调动了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了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但随着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发展,船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存在着职称层级设置不够全面、评价标准不够科学、管理服务不够规范等问题。
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推进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2017年5月,交通运输部组建专门工作机构,全面梳理船舶系列职称涉及的政策制度,6-9月面向全国各引航机构、航运企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242家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讨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初稿。2019年4月,我们在江苏昆山召开座谈会,有关省市人社部门职称工作同志参加,对《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2019年11月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船舶运输企业、海事大学、地方海事局有关同志参加,进一步讨论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把握船员职业特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建立符合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海运强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一是坚持服务发展、国际通行。二是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三是结合实际、注重业绩。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包括船舶专业分类,增设正高级职称,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等内容。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包括突出评价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充分体现职业特点,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等内容。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包括丰富评价方式,船舶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职称采取考试方式,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等内容。四是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包括合理下放评审权限,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明确了《意见》的适用范围,对改革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根据相关国际公约、《船员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本《意见》适用于商业运输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渔业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船舶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进一步改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模式,便利服务行政相对人,《意见》明确了具有船员适任证书即可视为具有相应的船舶系列初级、中级职称,初级、中级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作并组织发放,逐步实行电子化证书。建立船舶系列中、初级职称与船员职业资格对应动态调整机制,对应关系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公布。
(三)关于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科学评价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根据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类别、等级、职务设置对其能力素质提出了不同要求。船舶初级、中级职称采取考试方式,与船员资格考试合并进行。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坚持同行专家评审。制定《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专业知识、能力、业绩等方面提出不同的要求。主要突出职业道德、从业行为、应急能力和实践经验,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注重职业行为表现,注重应急处置水平、注重工作业绩,突出职称评价的品德能力业绩导向。
(四)关于评审权限。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合理下放评审权限。正高级职称一般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评审。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有条件有意愿的大型企事业单位。
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健全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把握船员职业特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建立符合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海运强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国际通行。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提升专业技术水平,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航运、服务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适应国际公约标准要求,建立船员资格与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对应关系,科学制定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根据船舶等级及航区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结合实际、注重业绩。结合船舶工作实际,重点考核职业道德、从业行为、应急能力、实践经验,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注重职业行为表现、注重应急处置水平、注重服务质量、注重工作业绩,突出职称评价的品德、能力、业绩导向。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改革评价方式,丰富评价手段,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覆盖各类船舶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船舶专业分类。适应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发展,设立船舶电子专业,将原电机、报务专业一并纳入船舶电子专业。调整后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
2.增设正高级职称。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驾驶员(轮机员、船舶电子员、引航员)、助理驾驶员(轮机员、船舶电子员、引航员)、中级驾驶员(轮机员、船舶电子员、引航员)和高级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引航员)和正高级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引航员)。
3.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船员资格,可对应初级、中级职称。建立船舶系列中、初级职称与船员职业资格对应动态调整机制,围绕船舶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未来发展方向,适应《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的修订调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整船舶系列中初级职称与船员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对应关系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公布。
4.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突出评价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将船员日常工作中的预防处理安全事故、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建立诚信管理评价机制,对严重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杜绝学术造假、资历造假,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充分体现职业特点,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充分体现船舶系列实操性强的职业特点和船员队伍长远发展需要,将安全记录、工作实绩、实践经历和贡献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注重考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成果质量。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应用为导向,强化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评价,客观反映船舶专业技术人才的适任能力。
3.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对长期坚持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发挥职称的“指挥棒”作用。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备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不再制定单独的初级、中级职称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专家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船舶初级、中级职称采取考试方式,与船员资格考试合并进行。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坚持同行专家评审,注重对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工作业绩等进行评价。
2.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以同行业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拥有丰富经验的一线船舶专业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人员范围,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客观公正。
(四)改进管理服务方式
1.合理下放评审权限。根据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正高级职称一般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评审。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有条件有意愿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各单位组建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程序进行核准备案,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2.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探索选择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为民营企业船员以及社会船员提供职称申报服务,确保民营企业船员、社会船员均能公平公正地参与船舶高级职称的申报和评审。
3.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船员职业特点,具有船员适任证书即可视为具有船舶系列中、初级职称,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作并组织发放,逐步实行电子化证书。加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推行船舶职称专业技术档案电子化,逐步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受理、结果查询、证书查验等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国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做好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开展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本指导意见出台前已取得的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照职称层级直接对应新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原则上不再换发证书。
(三)强化监督,确保公平。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船舶船员切身利益,各评审机构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船员的监督作用,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职称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四)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以下各类船舶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1.100总吨及以上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的海船、3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驾驶和船舶电子专业技术人员。
2.海港(内河)引航员。
3.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的海船、3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15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轮机专业技术人员。
渔业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
1.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2.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适任证书关系对应表
附件1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取得相应有效的船员(引航员)职业资格适任证书。
五、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专业高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高级船长
(一)岗位服务年限要求
近5年在相应船舶担任船长职务12个月及以上,取得船舶驾驶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实际担任无限航区船长职务满24个月;
2.实际担任沿海航区船长职务满30个月;
3.实际担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港口作业船舶(1600总吨及其以上)船长满36个月;
4.实际担任内河一类船舶(3000总吨及其以上)的船长职务满30个月;
5.实际担任内河一类船舶(1000总吨至3000总吨)、港口作业船舶和内河非运输船舶的船长职务满42个月(自航式工程船舶满30个月)。
(二)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较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较高;
2.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新知识、新理论。
(三)能力要求
1.熟练船舶操作技术,具有丰富的船舶驾驶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熟悉船舶驾驶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技术交流;
3.具有跟踪船舶驾驶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驾驶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四)业绩要求
获得船舶驾驶中级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在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显著;
3.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并在船时间累计21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4.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相关项目或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6.在国际组织与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牵头提出书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纳;
7.船舶安全管理有创新,近3年管理船舶不少于5艘,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PSC/FSC检查涉及分管项目无ISM缺陷,无滞留;
8.参与国家重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表彰或荣誉奖励。
(五)考核要求
自申报之日起近3年内无船员违法记分,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
(六)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船舶驾驶中级职称后,从事船舶驾驶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及以上。
正高级船长
(一)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高;
2.对船舶驾驶技术专业有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
3.熟悉相关国际公约,熟练掌握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程序和标准;
4.能准确把握并及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岗位工作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完成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工作任务,能够帮助指导和具体解决船舶驾驶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坚持在生产和安全管理一线工作,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备检查督导高级船长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要求
获得高级船长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担3项以上船舶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或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船舶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
3.主持制订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技术方案;
4.主持起草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并正式公布实施;
5.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33年,并在船时间累计240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本专业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8.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9.在国际组织或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担任会议、工作组、起草组主席或通信组、专家组协调人。
(四)考核要求
近5年应在相应船舶具有3个月及以上相应职务的船上工作经历。自申报之日起近5年内无船员违法记分,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在任高级船长期间有1年优秀,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
(五)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船长职称后,从事船舶驾驶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及以上。
高级轮机长
(一)岗位服务年限要求
近5年在相应船舶担任轮机长职务12个月及以上,取得船舶轮机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实际担任无限航区轮机长职务满24个月;
2.实际担任沿海航区轮机长职务满30个月;
3.实际担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港口作业船舶(1500千瓦及其以上)轮机长满36个月;
4.实际担任内河一类船舶(1500千瓦及其以上)的轮机长职务满30个月;
5.实际担任内河一类船舶(500千瓦至1500千瓦)、港口作业船舶和内河非运输船舶的轮机长职务满42个月(自航式工程船舶满30个月)。
(二)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较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较高;
2.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3.掌握本专业船舶资源管理知识并在工作中熟练应用;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新知识、新理论。
(三)能力要求
1.熟练船舶轮机管理技术,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交流;
3.具有跟踪船舶轮机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轮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四)业绩要求
获得船舶轮机中级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在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显著;
3.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并在船时间累计21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4.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相关项目或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6.在国际组织与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牵头提出书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纳;
7.参与国家重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表彰或荣誉奖励;
8.管理船舶不少于4艘,近5年内PSC检查通过率100%;在船舶修理及监造中,主持及主要承担2艘及以上船舶的监造工作,在上述修造船工作中利用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考核要求
自申报之日起近3年内无船员违法记分,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
(六)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船舶轮机中级职称后,从事船舶轮机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及以上。
正高级轮机长
(一)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高;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
3.熟悉相关国际公约,熟练掌握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程序和标准;
4.熟练掌握本专业船舶资源管理知识并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5.能准确把握并及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岗位工作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完成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工作任务,能够帮助指导和具体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坚持在生产和安全管理一线工作,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备检查督导高级轮机长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要求
获得高级轮机长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担3项以上船舶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或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船舶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
3.主持制订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技术方案;
4.主持起草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并正式公布实施;
5.从事船舶轮机专业技术工作满33年,并在船时间累计240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轮机专业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8.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9.在国际组织或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担任会议、工作组、起草组主席或通信组、专家组协调人。
(四)考核要求
近5年应在相应船舶具有相应职务3个月及以上船上工作经历。自申报之日起近5年内无船员违法记分,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在担任高级轮机长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有1年优秀,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
(五)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轮机长职称后,从事船舶轮机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及以上;
高级船舶电子员
(一)岗位服务年限要求
近5年应在相应船舶具有相应职务12个月及以上,取得船舶电子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实际担任一级无线电电子员职务满24个月;
2.实际担任船舶电子电气员职务满72个月。
(二)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较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较高;
2.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3.掌握本专业船舶资源管理知识并在工作中熟练应用;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新知识、新理论。
(三)能力要求
1.熟练船舶电子专业操作技术,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船舶电子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交流;
3.具有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电子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四)业绩要求
获得船舶电子中级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在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显著;
3.从事船舶电子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并在船时间累计21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4.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相关项目或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6.在国际组织与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牵头提出书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纳;
7.参与国家重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表彰或荣誉奖励。
(五)考核要求
自申报之日起近3年内无船员违法记分,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
(六)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船舶电子中级职称后,从事船舶电子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及以上。
正高级船舶电子员
(一)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高;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
3.熟悉相关国际公约,熟练掌握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程序和标准;
4.熟练掌握本专业船舶资源管理知识并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5.能准确把握并及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岗位工作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完成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工作任务,能够帮助指导和具体解决船舶电子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坚持在生产和安全管理一线工作,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备检查督导高级船舶电子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要求
获得高级船舶电子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担3项以上船舶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或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船舶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
3.主持制订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技术方案;
4.主持起草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并正式公布实施;
5.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33年,并在船时间累计240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船舶电子专业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8.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9.在国际组织或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担任会议、工作组、起草组主席或通信组、专家组协调人;
10.近5年管理船舶不少于5艘,未发生责任事故,PSC检查涉及分管项目无缺陷。船舶电气采取降本增效,节能降耗,技术改进的措施,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
(四)考核要求
近5年应在相应船舶具有相应职务3个月及以上船上工作经历。自申报之日起近5年内无船员违法记分,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在担任高级船舶电子员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有1年优秀,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
(五)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船舶电子员职称后,从事船舶电子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及以上。
高级引航员
(一)岗位服务年限要求
实际担任海港或内河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4个月;近5年应具有不低于240个艘次(或12个月)的引航经历或引航安全业务管理工作经历。
(二)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较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较高;
2.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有关公约,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3.掌握本专业船舶资源管理知识并在工作中熟练应用;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新知识、新理论。
(三)能力要求
1.有熟练的船舶引航操作能力,具有丰富的引航实践经验,能够解决船舶引航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熟悉船舶引航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交流;
3.具有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培养和提高引航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引航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理论与操作技能学习和开展引航技术工作。
(四)业绩要求
获得船舶引航中级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为其所服务的港口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如多次承担包括本单位在内的急、难、险、重引航任务,参与解决引航疑难问题,成绩显著;
2.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安全记录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3.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相关项目或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5.在国际组织与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牵头提出书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纳;
6.参与国家重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表彰或荣誉奖励。
(五)考核要求
自申报之日起近3年内无船员违法记分,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无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六)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船舶中级职称后,从事船舶引航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及以上。
正高级引航员
(一)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高;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船舶引航领域学术带头人或引航技术发展引领人;
3.熟悉相关国际公约,熟练掌握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程序和标准;
4.能准确把握并及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引航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完成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工作任务,能够帮助指导和具体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坚持在生产和安全管理一线工作,在培养和提高引航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备检查督导高级引航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要求
获得高级引航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担3项以上引航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或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引航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
3.在引航机构的生产科研中,对引航事业的发展规划、采取重大的生产技术措施、解决引航服务质量等重大问题起过关键性作用,明显地提高了引航机构的经济效益;
4.主持制订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技术方案;
5.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33年,安全记录良好,在船舶引航专业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主持起草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并正式公布实施;
8.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9.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10.在国际组织或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担任会议、工作组、起草组主席或通信组、专家组协调人;
11.在引航安全管理领域具有典型经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12.对引航安全业务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多次参与港口建设、水上水下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咨询评估或多次主持制订特殊船舶引领方案,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并经同行专家一致认可。
(四)考核要求
近5年应具有不低于60艘次(或3个月)的引航工作经历。自申报之日起近5年内无船员违法记分,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在担任高级引航员期间有1年优秀,未发生无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五)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引航员职称后,从事船舶引航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及以上。
附件2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适任证书关系对应表
职称等级 | 船员适任证书/职称名称 | 备注 | ||
初级 | 员
级 |
驾驶 | 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海船三副 | |
沿海航区三等海船三副、二副 | 100GT及以上 | |||
内河一类三副、二副 | ||||
内河二类驾驶员 | ||||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一等三副、二副 | ||||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二等三副、二副、大副 | ||||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三等船长 | ||||
轮机 | 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海船三管轮 | |||
沿海航区三等海船三管轮、二管轮 | 220KW及以上 | |||
内河一类三管轮、二管轮 | ||||
内河二类轮机员 | ||||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一等三管轮、二管轮 | ||||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二等三管轮、二管轮、大管轮 | ||||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三等轮机长 | ||||
船舶电子 | 通用操作员 | |||
助
理 级 |
驾驶 | 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海船二副 | ||
沿海航区三等海船大副 | 100GT及以上 | |||
内河一类大副 | ||||
内河二类船长 | ||||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一等大副 | ||||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二等船长 | ||||
轮机 | 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海船二管轮 | |||
沿海航区三等海船大管轮 | 220KW及以上 | |||
内河一类大管轮 | ||||
内河二类轮机长 | ||||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一等大管轮 | ||||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二等轮机长 | ||||
船舶电子 |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 |||
电子电气员 | ||||
引航 | 海港、内河三级引航员 | |||
中级 | 驾驶 | 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海船大副、船长 | ||
沿海航区三等海船船长 | 100GT及以上 | |||
内河一类船长 | 实际担任满24个月 | |||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一等船长 | ||||
轮机 | 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海船大管轮、轮机长 | |||
沿海航区三等海船轮机长 | 220KW及以上 | |||
内河一类轮机长 | 实际担任满24个月 | |||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一等轮机长 | ||||
船舶电子 |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 |||
电子电气员 | 实际担任满42个月 | |||
引航 | 海港、内河二级、一级引航员 |
备注:本表由交通运输部根据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有关类别、等级、职务设置变化情况做相应调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