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以来,先后有e租宝、团贷网、爱钱进、有利网等十几家平台爆雷,一度涉事代言的明星包括黄晓明、范冰冰、汪涵、杜海涛等人。
近日,银保监会表示,对已立案的999家网贷机构,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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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截至3月末,存量业务尚未清零的停业网贷机构1387家,未兑付借贷余额7161亿元,比去年末减少79家、1046亿元。
对于追缴明星代言费,网友齐呼“支持”,有网友表示,“既然代言了就要为自己代言的产品负责任。”“光追缴还不行,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一起赔钱”。6月1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银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已立案的999家网贷机构,银保监会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同时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记者注意到,过去几年,代言了网贷机构的明星不在少数。那么,被立案的网贷机构代言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怎么承担呢?有没有不承担的情况?
京师律师事务所证券和投资基金部主任刘盼盼对记者表示:在爆雷或已被立案网贷机构中,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则可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明知”及“应知”的判断很关键,代言人起码应当在代言之前对公司的资质、税务、相关许可合规的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记者表示,可以从行政监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来谈。
银保监发声追缴P2P代言费
P2P扩张时期,很多网贷机构重金邀请明星为其代言,从电视剧插播广告到各类社交软件推送,曾经有一段时间随处可见明星手持手机展示网贷机构APP。有粉丝直言称,相信自己的“爱豆”才去购买该理财。
湖南电视台著名主持人汪涵,因曾为网贷平台“爱钱进”代言被网友声讨;杜海涛曾因“网利宝”遭热议;王宝强也曾做过“团贷网”的代言人。
6月1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今年以来,银保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同时统筹处理好恢复经济与防范风险的关系,银行业保险业保持了平稳运行的良好态势。
网贷方面,稳妥推进网贷机构存量风险处置。截至3月末,存量业务尚未清零的停业网贷机构1387家,未兑付借贷余额7161亿元,比去年末减少79家、1046亿元。其中,对已立案的999家机构,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引入征信系统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追偿专业化水平。
银保监会明确表态,要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值得一提的是,4月份中国银保监会也发布《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指出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银保监会强调,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做到“三看一防止”。此外,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今年1月份,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公众号发文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公告称,“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要求“曾经或仍在涉P2P网贷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相关产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广告代言人),尽快联系该中心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配合开展网贷平台清退工作。”
律师:应从行政监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来看明星责任
那么,被立案的网贷机构代言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怎么承担呢?有没有不承担的情况?
京师律师事务所证券和投资基金部主任刘盼盼对记者表示:在爆雷或已被立案网贷机构中,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则可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明知”及“应知”的判断很关键,代言人起码应当在代言之前对公司的资质、税务、相关许可合规的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刘盼盼称,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则对记者表示,可以从行政监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来谈。
其一,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
1.我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列明了对广告代言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四种情形,具体到P2P的应用场景中,与之可能契合的是第三款“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与第四款“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之规定。
就前者来说,该款规定要求代言明星已购买其推荐的P2P理财产品,而后者则是要求明星对广告是否系属虚假作出一定程度的审查,否则,代言明星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上月生效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据此可知,如网贷机构被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网贷代言人须退还代言费作为集资资金清退。
其二,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代言明星应当对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何判定明星是否知晓广告为虚假?明星应当知道的标准是什么?明星对广告应尽到何种审查义务?
我们从法条无法得出上述问题的直接结论,而在司法实践中,以中晋系理财产品暴雷的明星代言案(2020)沪02民终3552号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从代言明星的广告语言来看,并不能得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这一情况。虽然这一结果与广告语言的内容密切相关,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出借人要求代言明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一定诉讼难度,须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其三,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
根据明星对其所代言的P2P平台的主观知悉程度,特别是明知或应当知道虚假广告情形或出借资金流向的,结合当前侦查机关对待涉众金融的倾向,代言明星存在被以非法集资类犯罪共犯追诉的可能性。
如代言人同时具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身份之一的,根据情节,其行为还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刑法的世界里,存在一个叫做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我们在办理涉众金融案件时经常提到这一点并运用于实践:客观上对犯罪起到促进作用的行为不应当一概当做帮助犯处理。如果代言明星涉嫌刑事犯罪,这一点或许是出罪或罪轻辩护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