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晚间,南京市针对“无房家庭”的购房条件进行了调整。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通知》,“无房家庭”须南京本市户籍、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之外,还需满足2年内无自有住房和12个月社保等条件。该新政将于5月29日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通知》中称,为深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进一步保障南京市户籍无房家庭的刚性购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无房家庭购房资格
“无房家庭”须本市户籍、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满足如下条件:
1、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2、前1年内在南京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无法提供在南京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二、加大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
商品住宅项目每批次上市房源中,120平方米以下套数占比在60%以上,且无房家庭报名数为当批次无房家庭房源数3倍以上的,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由30%提高到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