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官方消息,十堰市公安机关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对包括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此次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导致25人死亡。在初步调查中,十堰燃气的经营方“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浮出水面。经查,该公司在此次爆炸事故之前的4年也曾发生一起燃气爆炸事故。具体如下:
2017年5月12日16时40分左右,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对张湾区艺朗理发店进行天然气(新用户)入户点火调试作业时,发生一起其它爆炸事故,导致6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人因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于2017年5月25日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查,事发作业现场未明确专人进行安全管理,未实施封闭管理,维修大队长董XX、工人温XX不在作业现场;作业前未下达书面《通气通知》,施工作业人员未携带检漏仪等气体检测设备。东风中燃公司客户服务部维修大队工人朱XX、张XX在对张湾区艺朗理发店进行天然气通气直接置换时,违反操作规程,未设置临时放散管,导致室内天然气聚集到达爆炸极限,遇热水器启动时产生的明火发生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之后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将此事件作为警示教育的案例,在今年还举办了 “5·12警示日”暨安全生产月启动大会,公司为期2个月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正式拉开帷幕。
会议强调,在安全生产上,没有任何捷径可走,没有任何侥幸可言,唯有脚踏实地、扎扎实实,按章操作,始终保持“如坐火山、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紧张感,真正将安全摆在第一、抓在第一、落实在第一,才能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安全生产容不得半点违章、麻痹、不负责任!
结果,一个月后十堰市就发生了那么大的爆炸事故,真的是如履薄冰,但麻痹大意却仍然存在。有未经证实的消息称,此次事故发生前一年,有燃气公司巡查人员到事故发生地店铺问询是否闻到有煤气味道,在得到“没有”的反馈后就离开了。这也正是通告中讲的“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巡线检查制度”。
我国2011年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在住建部2016年颁布实施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中对燃气管道巡检内容和检查应符合的规定也有明确要求: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并没有严格落实上述行政法规规定,安全教育是否有成效还有待核实,但导致多人伤亡事故却已经不可避免。事故发生后,十堰东风中燃公司的上头单位中国燃气是这样声明的:
(中国燃气)公司的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是该区域的燃气供应商之一。该区域的管道燃气经营权原由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公司拥有,于2015年12月22日,东风汽车以燃气管网和相关设施出资入股,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以现金出资入股,共同成立该项目公司,经营该区域的燃气业务。按照燃气行业安全运营的惯例以及集团每年安全大检查的要求,集团于今年5月下旬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并安排全集团范围内的项目公司进行年度例行的全面安全工作大检查。
这样看,上头公司也确实重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下发相关通知,但是否存在“以文件代管理”的现象,我们不得而知。当然到了基层单位,也会做一些燃气安全宣传和具体的管理工作,比如十堰东风中燃公司配合有关媒体,或者在公司微信公众号里发布一些安全用气的知识。
结合实际,这些宣传是否真的人人看到,入耳入眼入心呢?是否真的达到了宣传效果,也是无法衡量的。宣传固然重要,但宣传并不能完全替代“尊重科学,合法依规”进行运行管理的职责,并消除隐患。
真心希望十堰这样的燃气爆炸事故再也不要发生了,燃气运行管理部门更要“守土有责”,把份内事做扎实,不停留在表面上、形式上,切实筑牢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防线。